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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中院一案例入选2023年江苏法院涉外商事审判典型案例

时间:2024-10-11 11:45:53 文章作者:小编 点击:

  涉外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全面依法治国,事关我国对外开放和外交工作大局。为更好地发挥司法的示范和引领作用,省法院近日发布了6起涉外商事审判典型案例。其中,泰州中院办理的沈某与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沈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入选。

  案例1 认定虚拟货币交易行为无效 维护金融监管秩序——潘某某与田某某合作合同纠纷案

  案例2 明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范围准确认定国际买卖合同成立和当事人确认——新加坡丰益贸易私人有限公司与苏州环秀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布瑞克(苏州)农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3 准确查明多法域法律 平等保护当事人权益——东莞昱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奥利威公司债权转让纠纷案

  案例4 主动多途径查明外国法 高效化解外商投资公司僵局——南京浦口国际企业研发园投资发展公司与中法(南京)产业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案

  案例5 国际商事专家参与调解 妥善化解外商投资企业纠纷——苏州通和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杰珀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与苏州杰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案

  案例6 妥善查明境外建设工程事实 服务保障企业公民“走出去”——沈某与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沈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14年4月和6月,沈某某以中兴安哥拉公司的名义与沈某签订《工程项目施工劳务合同》,约定将项目部分工程土建施工任务委托给沈某施工。后沈某开始组织人员进场施工。2015年2月11日,经双方现场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对项目已完工程量部分形成工作量确认清单,结算价360014.61美元。2017年1月8日,经双方现场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形成结算书,结算价格为38515320宽扎。沈某某陆续以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向沈某支付工程款,共计8180万宽扎、35000美元。中兴安哥拉公司不是独立法人。沈某遂提起诉讼,请求沈某某支付人民币2628131.86元,中兴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建设工程位于安哥拉共和国,涉案建设工程合同具有涉外因素,应确定准据法。由于双方当事人均为中国公民和企业,中国法律是与涉案合同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沈某作为个人没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和承包劳务分包工程的资质,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无效。由于案涉工程因故没有全部完成,沈某在未完工前已经离场,当事人对已完工程未进行竣工验收,但是可以通过修复和补充建设等弥补工程缺陷,并且沈某某确认部分工程已交付使用。根据工作量确认清单、工程结算表、结算书等证据,参考合同约定的价格,可以计算已完部分工程款数额。虽然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以美元计算,但是沈某某实际支付了大量安哥拉宽扎。因安哥拉宽扎我国境内不可以兑换,综合考虑安哥拉宽扎汇率波动情况、沈某收款时对美元的实际需求等因素,酌定按照1:140的汇率计算沈某某已经支付的安哥拉宽扎。中兴安哥拉公司为中兴公司在安哥拉成立的分公司,中兴公司应对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遂判决中兴公司、沈某某支付沈某工程款125882.11美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海外建设工程作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重要一环,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占据重要地位,但由于工程所在国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法治环境差异大,由此引发的国际建设工程纠纷也不断增多。国际工程案件在合同效力、工程量确定、工程款的结算、域外调查取证等领域存在疑难问题,处理难度较大。本案中,由于无法对境外建设工程开展鉴定,人民法院认真审查证据,加强裁判说理,充分考虑案件事实,准确确定工程量。国际建设工程所在国的市场环境复杂,汇率波动极大,人民法院依据公平原则,综合考虑所在国市场汇率情况,确定了双方争议较大的外汇汇率,对类似案件裁判具有参考价值,有力维护“走出去”企业、公民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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