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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工程层层分包谁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时间:2024-09-04 13:51:17 文章作者:小编 点击:

  2020年6月,屈某某工地拆除模板时,不慎坠落受伤,随后被送往医院诊治,诊断结论为右股骨颈骨折、骨盆骨折、肋骨骨折,住院治疗28天。某房屋公司为屈建梅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2020年9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屈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2022年9月28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屈某某的伤情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玖级。经仲裁后,屈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某房屋公司、某劳务公司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等。

  另查明,某劳务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包括建筑劳务分包,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某房屋公司已将涉案工程模板劳务分包给某劳务公司,某劳务公司又将涉案模板工程分包给自然人赵某某,屈某某系由赵某某招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本案中,某房屋公司将涉案项目分包给某劳务公司,某劳务公司又将涉案模板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屈某某在涉案模板工程工作时受伤且被认定为工伤,某劳务公司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判决某劳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屈某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10万余元。宣判后,某劳务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工伤保险本质上是一种社会保障,用人单位有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职工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权利。通常情况下,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应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基础。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从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工伤保险条例》将劳动关系作为工伤认定前提的一般规定作出了补充,即用人单位将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时,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但值得一提的是,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与构成劳动关系系两个不同的概念,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有用工主体资格的非法转包、违法分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劳动者也不能仅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倒推出与之存在劳动关系。

  随着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由于承包方式的复杂多样,“三包一挂”现象时有发生,工地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各方主体互相推诿。因此,用人单位应切实肩负起社会责任,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发包、分包方提高审核意识,严格审核承包方资质,切勿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劳动者要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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