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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阴阳合同”被明确为逃税手段

时间:2024-08-21 13:54:03 文章作者:小编 点击:

  本报北京3月18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刘言)聚焦新形势下如何有效与涉税犯罪作斗争,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税收秩序,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各类危害税收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解释》将自3月20日起施行。

  《解释》对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14个罪名的定罪量刑情节作了规定,对原有的3个涉税司法解释规定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与时俱进作了适当调整,如对逃税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作了提高。同时,针对假发票泛滥、虚开发票猖獗的情况,《解释》对伪造、非法出售、购买、虚开发票等各类涉发票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予以明确。

  近年来,新业态、行业性逃税问题突出。跨境电商、直播带货等新兴经济业态迅猛发展,其业务形态、盈利模式、劳务关系等复杂多样,税收监管措施面临新挑战。针对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进行逃税的案件,特别是近年来文娱领域发生的几起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进行逃税的案件,《解释》旗帜鲜明地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方式之一予以明确,为司法机关今后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确切的依据。

  针对近年来骗取出口退税多发的形势,《解释》明确列举了“假报出口”的8种表现形式,为司法机关从严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提供了明确指引。上述禁止性规定,明确了“红线”、划定了“雷区”,有利于引导市场主体守法经营,促进纳税主体增强依法纳税意识、自觉遵守税法规定。

  《解释》对刑法关于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规定进一步作了明确,将纳税人补缴税款的期限规定至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前;明确了补缴税款的期限,包括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延缓、分期缴纳的期限,防止逃税行为一被发现即因补缴期限短而难以补救的情形发生,将刑法规定的制度效果最大化。

  此外,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解释》还限缩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适用范围,突出该罪打击的对象是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核心功能而进行虚开的行为,将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目的而虚开的行为,排除在该罪打击范围之外,防止轻罪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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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北京3月18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刘言)聚焦新形势下如何有效与涉税犯罪作斗争,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税收秩序,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各类危害税收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解释》将自3月20日起施行。

  《解释》对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14个罪名的定罪量刑情节作了规定,对原有的3个涉税司法解释规定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与时俱进作了适当调整,如对逃税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作了提高。同时,针对假发票泛滥、虚开发票猖獗的情况,《解释》对伪造、非法出售、购买、虚开发票等各类涉发票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予以明确。

  近年来,新业态、行业性逃税问题突出。跨境电商、直播带货等新兴经济业态迅猛发展,其业务形态、盈利模式、劳务关系等复杂多样,税收监管措施面临新挑战。针对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进行逃税的案件,特别是近年来文娱领域发生的几起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进行逃税的案件,《解释》旗帜鲜明地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方式之一予以明确,为司法机关今后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确切的依据。

  针对近年来骗取出口退税多发的形势,《解释》明确列举了“假报出口”的8种表现形式,为司法机关从严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提供了明确指引。上述禁止性规定,明确了“红线”、划定了“雷区”,有利于引导市场主体守法经营,促进纳税主体增强依法纳税意识、自觉遵守税法规定。

  《解释》对刑法关于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规定进一步作了明确,将纳税人补缴税款的期限规定至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前;明确了补缴税款的期限,包括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延缓、分期缴纳的期限,防止逃税行为一被发现即因补缴期限短而难以补救的情形发生,将刑法规定的制度效果最大化。

  此外,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解释》还限缩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适用范围,突出该罪打击的对象是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核心功能而进行虚开的行为,将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目的而虚开的行为,排除在该罪打击范围之外,防止轻罪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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