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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西城区院披露一起阴阳合同贪污案

时间:2024-09-09 02:56:44 文章作者:小编 点击:

  近日,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披露了一起阴阳合同案:犯罪嫌疑人王凌曾是某局下属三产企业员工,后成为公司经理,在公司处理资产时篡改合同,贪污公款160万元。令人震惊的是,该单位早在1997年便得知王凌贪污公款的情况,却直到2010年才向西城区检察院举报,百万国有资产流失13年无人过问。

  一份出租车产权转让合同,竟有金额完全不同的两份,这背后的猫腻,还得从20年前说起……

  1992年,某局下属的一家规划中心为了给职工提供更多福利,欲办三产企业。就职于某开发公司的王凌通过亲戚联系上该规划中心领导,说自己有开办出租汽车公司的能力,请求正式调入规划中心。王凌的设想得到有关方面的认可,很快,他如愿完成了调动。同年6月,规划中心注册成立了一家出租汽车公司。工商注册材料显示:该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是某局规划中心;规划中心对该公司有管理权,每年收取3万元管理费,按月缴纳;王凌出任该公司经理,代表规划中心对公司行使管理权,向规划中心负责。

  1996年,因机构调整,规划中心被撤销,出租车公司转由局机关服务中心管理,王凌也随之调入机关服务中心。此时,该公司已购买夏利汽车15辆、大发面包车25辆用于出租汽车经营,王凌的经营还算成功。

  1997年,北京市要求出租汽车行业提升服务质量,更换老旧车型。王凌向机关服务中心提出,鉴于公司缺乏换车资金,可将其所有的汽车进行产权转让,再用转让获得的资金开展其他业务。经局领导批准,王凌开始四处寻找买家。就在转让汽车的过程中,他发现了一个大发横财的机会。

  1997年4月,王凌通过谈判与一家出租汽车行达成协议,以每辆车4万元的价格,共转让40辆出租汽车产权。签约时,双方先签订一份转让价格为100万元的协议,签字盖章。随后,双方又对协议进行修改,在修改为160万元的转让金额上加盖了双方印章。修改后的协议是实际履行的协议,而王凌只将转让金额为100万元的协议复印件交回机关服务中心,制造了转让金额仅为100万元的假象,其余60万元都被他装入个人腰包。

  贪得无厌的王凌没有见好就收,又盯上了那100万元转让款。当时,王凌与人合伙开了一家经贸公司,自任法定代表人。完成出租车转让后,王凌以个人名义将转让获得的100万元入股这家经贸公司,买了10辆桑塔纳轿车经营汽车租赁业务。机关服务中心领导多次要求王凌将转让款上交,王凌每次都能找到借口,迟迟不肯归还。机关服务中心认为情况严重,向局领导作了汇报,并从1999年1月起停发了王凌的工资,想迫使他出面澄清问题。见此情形,王凌索性一走了之,不再与机关服务中心联系。事情从此悬而不决,直到2007年,王凌突然找到机关服务中心,要求解决自己的退休问题。

  2010年,机关服务中心向西城区检察院举报。案发13年了,涉案单位已不复存在,账目材料多已销毁,调查过程中王凌始终拒不承认犯罪事实,案件侦破工作难度很大。

  办案的第一步,是要证明当年某局规划中心设立的出租汽车公司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然后才能以涉嫌贪污罪对王凌立案调查。上世纪90年代,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凭单位证明以单位名义申请贷款,为此,案件承办人必须调取1992年涉案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文件及相关账目,并向银行工作人员核实情况。当年的账目材料早已封存进账库,经办人员也已分散各处,反贪干警迎难而上,为获取证据付出了艰苦努力。

  账库建在郊区大山里,办案人员冒着酷暑赶到时,面对的是数十个装满账本、堆成小山一样的布袋,而他们的目标是最下面的那个。侦查员变身“开山工”,把“小山”移走,翻出了压在最下面的麻袋。顾不得已浸在汗水里的检察服,他们坐上麻袋就开始翻账本。为了找到当年的经办人员,承办人多次造访发案单位和相关银行,询问知情人的住址和联系方式。调查过程中,一位知情人感慨道:“都快20年了,你们简直是在考古!”正是办案人员的“考古精神”感动了这位知情人,他不仅清楚地讲述了当年的情况,还帮忙找到了其他相关人员。

  经过一年多艰苦努力的取证工作,承办人在查阅大量账目、听取多人证言后正式立案,并通过进一步调查,以完整的证据链还原了13年前的案件真相。铁证面前,一直坚称自己无罪的王凌不得不低下头。2011年7月21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

  贪官已经落马,案件本身仍然值得反思。发案单位轻率地对王凌委以重任,将一家全民所有制企业交由其管理,对公司经营疏于过问,对账目情况全不关心,只知按期收取管理费。监督的缺失,使公司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难以保证,又让王凌得以在公司一手遮天。更有甚者,发案单位早在1998年就已发现不妥,采取的措施却只是停发犯罪嫌疑人的工资,迟至2010年才向检察机关举报,大大增加了案件的查办难度。要是嚣张的嫌疑人不来办理退休手续,事情还不知会拖到何年何月。

  “惩治腐败不仅是司法机关的职责,也和每一个单位息息相关。只要有关单位树立保护国有资产的意识,加强对干部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报案,就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办案检察官说。

  最高人民检察院 (100726)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查号台) 010-12309(检察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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