刻意隐瞒合同变更事实骗取管辖权被处罚款——原告某混凝土公司与被告某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随着民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升,合同中约定管辖的情形愈加普遍。实践中,当事人为寻求诉讼便利,隐瞒有关约定管辖的关键事实骗取管辖权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本案中,原告为在当地法院诉讼,刻意隐瞒与被告之间已达成补充协议并变更约定管辖法院的事实,以变更前的合同为依据起诉,企图蒙混过关。原告的行为妨碍正常的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侵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法院依法对其予以罚款处罚,有效打击此类在立案阶段隐瞒管辖约定、投机取巧的行为,把好打击虚假诉讼的入口关。
原告某混凝土公司与被告某建设公司因工程需要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时的管辖法院。原告在起诉时提供了一份2018年12月5日签订的合同,合同约定发生纠纷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并提供一份同日签订的合同,该合同却约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两份合同除管辖条款不同外,标的额也存在不同。在缺乏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法院驳回了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被告就管辖异议裁定提出上诉,在案件上诉移送期间,又提供了双方于2019年10月13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作为新证据,该协议内容与被告在一审时提交的合同基本一致,只是标的额发生变动。法院审查认为原告可能存在隐瞒已变更约定管辖法院的事实以骗取管辖权的情况,遂当即向原告发出《涉嫌虚假陈述告知书》,敦促原告主动纠正。原告在收到告知书后认识到事态严重性,主动承认其利用已作废的在先合同起诉骗取管辖权的事实。后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至被告住所地法院审理,并对原告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
管辖权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在立案阶段不提交具有约定管辖条款的合同、提供“阴阳合同”等情形频发。审理此类管辖权纠纷案件时,应结合交易主体、交易方式等细节,及时发现可疑线索,敦促当事人提交真实合同,并及时告知虚假诉讼的行为后果,引导其作出真实陈述。本案中,双方均为已经营多年的大型企业,在管辖权条款上多次磋商并明确约定的可能性较高,当事人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在提交证据材料时有所保留,法院从现有证据推断出原告存在虚假陈述、隐瞒事实的较大可能性,遂及时向其发出《涉嫌虚假陈述告知书》,引导其作出真实陈述,使其骗取管辖权的企图落空,并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