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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更新和片区综合开发项目运作的方式、流程、模式 及案例分析

时间:2024-08-20 07:58:44 文章作者:小编 点击:

  2021年7月2日本文对城市更新和区域综合开发在不同阶段下的形式和特点进行总结归纳,为参与片区开发的各类主体提供参考和借鉴。

  按照改造力度由弱到强,城市更新项目可分为整治类、改建类和 拆建类三种类型。不同城市命名略有不同,但实质相近,例如深圳将城市更新项目分为综合整治类、功能改变类和拆除重建类(分别对应整治、改建和拆建);广州分为全面改造(对应拆建)和微改造(对应整治和改建);中山分为微改造、局部改造和全面改造(分别对应整治、改建和拆建)。

  整治类项目改造力度最弱、审批条件最宽松,房企参与相对较少。整治类项目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以消除安全隐患、完善现状功能等为目的,一般不增加建筑面积。审批程序简化,主要由区政府负责审批、实施、竣工验收和后续监管。改造资金主要来自市/区政府、权利人等。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可视为整治类城市更新的一种。整治类城市更新利润较薄,以装修修缮为主,房企参与相对较少。

  改建类项目改造力度居中、一般需由市级城市更新管理部门审批,房企一般可通过改造、持有运营的等方式参与项目。改建类项目一般不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权力主体和使用期限,在不全部拆除的前提下进行局部拆除或加建,可实施土地用途变更,部分城市可增加建筑面积(但一般会对建筑面积增幅设限,例如珠海要求不超过30%)。房企可通过改造、持有运营等方式参与项目,代表案例如万科上海哥伦比亚公园。

  拆建类项目改造力度最强、审批最严格,是房企参与城市更新的主要形式。拆建类项目对城市更新单元内原有建筑物进行拆除并重新规划建设,可能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可能变更部分土地性质。拆建类项目流程较复杂,审批机构涉及区、市城市更新管理部门,流程包括更计划立项、专项规划审批、实施主体确认、用地出让等环节。拆建类项目分为政府主导、市场主导、政府和市场合作三种模式,每种模式下房企垫资压力和项目周期有所差异。

  按照改造对象划分,城市更新项目分为“旧村”、“旧城”、“旧厂”改造三种类型。

  “旧村”指城乡建成区内人居环境较差、基础设施配套不完善,土地以集体所有性质为主的村集体成员聚居区域2。旧村改造的地块,村集体可选择保留集体土地性质或按规定转为国有用地。其中,复建安置地块转为国有土地一般可采用划拨方式,融资地块转为国有土地可采用招拍挂公开出让或协议出让。

  “ 旧城”指城乡建成区内人居环境较差、基础设施配套不完善,土地以国有性质为主的城镇居民生活生产区域。旧城改造的地块,一般在完成拆迁补偿后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国有土地公开出让程序出让。

  “旧厂”指城乡建成区内建成较早的工业生产、产品加工制造用房和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附属设施,以及工业物资存储用房等4。旧厂用地包括工业用地和仓储用地。“旧厂”改造包括“工改工”、“工改住、商”、“工改M0”等类型。

  从项目周期来看,“旧厂”改造周期最短,且一般“工改工”项目短于“工改住、商”项目。

  “旧村”、“旧城”改造周期长且不确定性高,主要来自拆迁权利人数量众多、产权复杂,谈判周期长,同时在项目立项和审批阶段,房企需就项目容积率和规划等问题与政府沟通。以深圳标杆村改项目“南山区大冲村”为例,项目从房企签订意向合作书到村民签约耗时3年、从签订意向合作书到项目首期开盘耗时7年。

  “旧厂”改造业主结构相对简单,房企一般只需要与原业主做好协商,配合政府政策执行即可。其中,“工改住、商”项目变现能力更强、利润更高,是房企的关注重点,但由于规划审批环节政企双方在容积率和项目规划上有一定的博弈时间,项目周期比“工改工”项目更长。“工改工”项目周期短但销售流动性差,房企一般通过持有运营的方式取得回报。近年来,主要城市“旧厂”改造项目占比呈现增高趋势,且“工改工”项目立项占比较高。

  本部分重点讨论深圳房企参与较多的拆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流程。拆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分为四大步骤,(1)计划立项、(2)专项规划报批、(3)实施主体确认和(4)土地获取,完成四个步骤耗时可达5-8年,流程越靠前项目不确定性越高。

  指项目申请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主体可以为权利主体(如村委会等)、由权利主体委托的市场主体(如房企)、或市/区政府,项目申报需满足一定前提,如达到最小改造规模、补公用地达到一定比重、改造意愿满足条件等。其中,改造意愿征集是立项前的关键步骤,不同城市要求有所不同,如深圳为单地块“双2/3”,珠海为旧住宅“双95%”,非旧住宅“双3/4”。在完成意愿征集后,申报主体可向区更新办提交申报材料,经区、市两级审批后项目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标志立项成功。

  指“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通常需在立项公告后一定时限内完成方案报送,如深圳要求1年。在这一流程中,申报主体一般首先向主管部门申请核查土地及建筑物信息,再聘请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规划方案,并与规划国土部门深入沟通、报审,以获得对公司有利的批复指标。专项规划报批是房企就容积率、配建要求等与政府进行博弈的过程,通常需要耗时1-2年。

  指通过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等方式形成单一实施主体的过程。这一阶段房企首先与原权力主体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再向区旧改部门申请认证实施主体资格,认证通过后与区旧改部门签订监管协议、设立资金监管账户。这一步骤通常耗时1-3年,部分城市为缩短项目周期,不绝对要求100%的签约比例。如珠海规定,项目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2年后,仍因搬迁谈判未完成等原因未能确认实施主体的,如果已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的不动产产权比例不低于95%,市、区政府可以依法对未签约部分房屋实施个别征收。

  指实施主体完成建筑物拆除、原房地产证注销等工作后,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标志旧改项目正式孵化完成。旧改项目土地一般采用“招拍挂”公开出让,少数地区允许协议出让。2018年4月,广东省发布粤国土[2018]3号文,首次允许旧改用地协议出让,对广东旧改项目的推进作用巨大。(3号文规定,三旧改造用地属政府收储后再次供地的,须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其余可以协议方式出让。)

  城市更新项目获取银行贷款的门槛较高,一般需满足签约率双100%(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面积及户数均达到100%),或已确认实施主体后才可申请银行的拆迁贷。在此之前,项目大部分融资通过私募基金、信托非标、民间资本等方式解决。

  总体来看,城市更新项目的融资渠道主要分为三类,一是银行贷款、二是非标融资、三是引入合作方。

  (1)银行贷款门槛最高,拆迁贷一般要求过专规且《搬迁补偿协议》签约率达到一定比例,或已经确认实施主体才可申请;并购贷主要针对股权收购发放,但一般底层资产需满足土地开发投资额达到25%以上,在项目前期操作空间较小;开发贷在项目满足“432”条件后可申请;物业自持运营阶段可申请经营性物业贷。

  (2)非标融资包括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城市更新基金等,在项目“前融”阶段(开发贷以前)使用较多。实施主体确认前可通过代建+信托计划、城市更新基金、国企金控平台、担保公司等进行融资。

  (3)城市更新项目也可通过引入合作方缓解资金压力,如本土中小房企与资金实力强的大型房企合作,由大房企解决前期资金投入的问题;又如引入战略投资者等。以深耕旧改领域的瑞安房地产为例,公司2006-2018年间多次出售旧改项目股权,总募资金额在170亿元以上。

  城市更新项目一般通过滚动开发模式平衡资金。部分安置、部分出售、分期投入、滚动开发是城市更新项目的基本思路。城市更新项目一般以安置区作为启动,安置部分拆迁户,剩余房产出售,产生利润,滚动进入下一期的开发成本,可较好的缓解实施主体资金压力。

  上海普陀区红旗村于2015年3月启动旧改,拆迁实施主体为上海普陀区国资委全资持股的上海中环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末土地一级整理基本全部完成。

  2018年10月,上海海升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体)以93.99亿元地价摘得红旗村四块地,该公司由中海地产、上海中环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新长征(集团)有限公司联合成立(实控人为普陀区长征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持股比例分别为70%、20%、10%;2020年1月-2月,联合体再以19.14亿元拿下红旗村剩余旧改地块。出让地块要求竞得人配建租赁房、保障房、广场、公共设施、社区配套设施等,同时商办项目要求全部自持,且需引入企业总部、研发中心、科技创新、现代商贸等符合普陀区产业定位的企业。2019年8月,中海甄如府首期开盘,项目从拿地到首开仅10个月。

  佳兆业城市广场位于龙岗区坂雪岗科技城核心区,前身为宝吉工艺品(深圳)有限公司厂址(以下简称宝吉厂)。宝吉厂曾为全球最大的圣诞树生产厂家,2008年金融危机破产后厂房废弃,2010年1月佳兆业以8.4亿的价格收购该厂房,并向深圳市政府申请将用地性质更改为商业、住宅,计划将原宝吉厂开发为含商业、住宅、学校的大型综合体项目——佳兆业城市广场。2011年1月深圳市龙岗区政府下发了《关于宝吉工业区(华为片区GX03更新单元西片)专项规划审查意见的函》,批准宝吉厂城市更新项目;2011年3月该项目被列入深圳市“十二五”规划60个重点工程项目之一;2011年9月,佳兆业完成项目范围内的搬迁和拆迁谈判,并全部签订《搬迁补偿协议书》;2012年12月所有回迁户完成选房工作。

  佳兆业城市广场项目总占地面积约为40万方,总建筑面积约为180万方,项目共分为4期,2012年12月该项目实现首次销售,项目从获取到首开时滞35个月。截至2019年末,佳兆业城市广场已经开发3期,为包含学校、写字楼、商业购物中心的大型综合体项目。

  猎德村是广州市首个改造的城中村,1994年猎德村与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签订《交地协议》,2002年天河区政府同意猎德村撤销村民委员会,建立猎德经济发展公司。2007年5月猎德村改造计划正式启动,7月村集体通过了拆迁补偿方案:猎德村原地拆除,村西片区逾11万方土地用作商业用途,公开市场拍卖后所得款项用于满足村改造资金的需求;村东片区拆迁后用于安置居民,具体拆迁补偿原则为“拆一补一”,并另在村南保留一块土地建设酒店以支持集体经济发展。

  2007年9月,富力、合景泰富、新鸿基联合以46亿的价格竞得猎德村西片区商业地块,其中约25亿用作拆迁款安置及新楼建设款,10亿用于投资村南酒店。2007年10月猎德村开始进行拆迁,2009年底拆迁基本完成,2010年初回迁户回迁至原村东片区。

  猎德村西片区商业地块由富力、合景泰富、新鸿基共同开发,三家分占三分之一权益,地块总建面约56.8万方,规划建设为包括高档公寓、酒店、购物商场、写字楼的大型综合体项目。其中公寓天銮2011年11月首次销售,项目从获取到首开时滞50个月。写字楼天盈广场、天盈广场东塔分别于2013年下半年、2015年下半年推售,购物广场IGC于2016年10月正式开业。

  新湖中宝闸北青-12地块旧城改造项目位于上海静安区核心位置,多数为房龄超过50年的棚户区。2002年新湖中宝拿下该地块,项目总占地面积约6.5万方,总建面约34.5万方。项目分为两期拆迁,一期于2002年开始动迁,预计总投资3.5万亿,2010年拆迁完成,2015年首次开盘,2017年正式交付。二期于2007年获得准拆证,2014年开始正式拆迁,受部分单位未签约影响,2017年完成全部拆迁,项目预计2020年开盘预售。

  区域综合开发,实践中又称片区综合开发、城镇综合开发。区域综合开发在我国现行的法规政策中尚无统一和明确的定义,一般是指在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划的前提下、对具有一定规模、相对成片的区域进行系统性改造、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关键内容通常包括战略定位、规划设计、土地一级开发、基建公服建设、产业和内容导入、运营管理等,常见形式包括旧城改造、工业园区、产业新城、特色小镇、旅游综合体等。

  本文对区域综合开发在不同阶段下的形式和特点进行总结归纳,梳理区域性综合开发项目的现状、92号文的对综合开发项目带来的困境、区域性综合开发项目的主流模式、三种开发类型的区别与流程、片区开发的十种融资方式,为参与片区开发的各类主体提供参考和借鉴。

  区域性综合开发项目(以下简称“综合开发项目”),实践中也称片区综合开发或园区综合开发项目,在我国目前的法规政策中对其尚无明确的定义,一般来讲,是指在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划的前提下对成片区域进行系统性地改造、建设、运营和维护的行为,通常会包括土地一级开发、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以及相关的产业导入服务等内容。从PPP项目角度看,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将项目划分为19个一级行业,其中“城镇综合开发”类项目基本上可以理解为即以PPP模式实施的综合开发项目,其下包括园区开发、城镇化建设、土地储备、厂房建设和其他5个二级分类。

  此类项目的传统实施模式,主要包含以下几种:一是最早的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开发的模式,即政府直接作为投资主体进行区域的建设开发,资金来源主要以财政性资金为主;第二种是在政企开发的改革趋势下,由平台公司作为投融资主体的模式,其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性资金+债务性融资,但债务性资金的还本付息仍然依靠政府补贴;第三种是完全市场化的操作模式,由企业享有土地溢价分成或通过一二级联动开发取得收益,政府投入较少,但随着政策的收紧,该模式已基本陷入瓶颈。近几年来,随着PPP模式的兴起,社会资本通过PPP方式参与区域性综合开发已成为一个创新。

  2017年11月份,财政部发布了《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以下简称“92号文”),明确指出新签约项目不得从政府性基金中安排项目运营补贴,直接切断区域综合开发的主要回报来源,造成如今区域综合开发缺少合规政策出口的困境。

  提出为规范PPP项目运作,遏制隐性债务风险增量,一方面要严格新项目入库标准,另一方面要集中清理不合规的已入库项目,并对各类不合规情形作了详细的列举,勘称近几年PPP大规模推广以来国家层面所出台的最全面、最详细的负面清单。从92号文的具体规定来看,与后续综合开发PPP项目的实施特别相关的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92号文指出,要“优先支持存量项目,审慎开展政府付费类项目”,而对于综合开发项目而言,按照过去此类项目常见的运作模式,其建设范围主要以征地拆迁、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新建为主;从回报机制来看,此类项目投资规模巨大,且自身的经营性收益来源较少,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主要通过政府付费收回投资成本及合理收益,容易对地方财政造成巨大的压力。另外,从国内现行的政策传导机制和行政管理体系来看,地方政府为规避行政风险,往往会对国家政策进行过度解读和执行,尽管92号文规定使用的是“审慎开展”的表述,不排除地方实操层面将之异化为“禁止开展”的可能性。

  根据92号文规定,对于“不属于公共服务领域,政府不负有提供义务的,如商业地产开发、招商引资项目等”的项目,不得入库。在过去的一些综合开发PPP项目实践中,不乏一二级联动,将商业地产开发、招商引资等不属于公共服务领域的内容纳入PPP范围的做法,在92号文出台之后此类项目显然将会被列入禁止入库的范围。

  其实,这条规定并非92号文的新要求,而是国家层面一直在强调的红线,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范围只能是政府负有提供义务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例如早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2013〕96号)中就指出,“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另外,在《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90号)中也规定:“要严格区分公共服务项目和产业发展项目,在能源、交通运输、市政工程、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科技、文化、体育、旅游等公共服务领域深化PPP改革工作”。

  92号文规定,对于“新建、改扩建项目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立项审批手续的”项目不得入库,根据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的实际运行管理流程来看,首先,上述“不得入库”指的主要是“管理库”而不是“储备库”;其次,上述的“立项审批手续”是指要完成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或申请核准项目的报告,并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

  从综合开发项目的特点来看,其项目合作范围复杂,子项目数量众多,建设周期较长,通常需要分期进行开发,无论在建设内容、规模、投资额上都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另外常常还会涉及区域的相关规划调整,需要引入具备产业规划能力的社会资本参与项目的策划与设计,因此没办法像单体项目一样,在社会资本招选之前就完成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因此,按照此类项目过去的做法,往往是在社会资本招选完成之后再进行具体的项目立项审批手续,或者先将整个项目做一个粗略的大立项,在涉及具体子项目的时候再分别进行深入的可研和设计工作,但无论是哪种做法,按照92号文的规定,其前期准备工作实际上并不到位,因此,预计在未来综合开发PPP项目的推进中,需要更加注重项目的前期规划、立项等工作的开展,确保PPP实施流程与投资项目审批监管流程的有序衔接。

  根据92号文规定,未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的新项目不得入库,未按规定开展“两个论证”的已入库项目,包括虽已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但评价方法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情形,将面临被清退出库的风险。

  如前所述,在过去的综合开发类PPP项目中,由于前期准备工作成熟度不够,往往项目边界条件相对模糊,建设内容、规模、投资额等均具有不确定性,这也给PPP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过程中的经济测算以及两评中的定量分析带来了较大困难,从而导致两评流于形式,不能准确地预测项目实际的投入成本和产出效益,在以政府付费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项目回报机制安排下,将会导致政府财政支出责任存在超支风险,最终影响项目的实际可实施性。这也是92号文为何反复强调两评合规性的重要原因。

  另外,92号文还将“违反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项目资本金、以债务性资金充当资本金或由第三方代持社会资本方股份的”重点作为判断不合规的标准之一。在此规定下,过去PPP项目中常见的通过“小股大债”、“股东借款”等通过债务性资金解决项目资本金来源的方式未来已无法再简单复制。但实践我们更为关注的是下述几个细节问题:

  1、社会资本通过债务性融资方式取得的资金作为其资本金投入项目公司是否合规?

  笔者认为,92号文中所指的“以债务性资金充当资本金”仅限于以项目公司作为融资主体取得的债务性资金。对于社会资本股东通过债务性融资方式合法取得的资金,作为其权益性出资投入到项目公司后,尽管对社会资本属于债务性资金,但对项目公司而言,该部分资金是非债务性资金,并不属于92号文所限制的不合规情形。在《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 35号)中,也规定了:“投资者按照国家规定从资金市场上筹措的资金”可以作为该投资者(相当于社会资本股东)所投资的项目法人(相当于PPP项目公司)的资本金来源。

  国发[1996] 35号及后续国务院关于调整项目资本金比例的一系列文件中,明确项目资本金最低比例要求的行业包括交通运输、煤炭、钢铁、邮电、化肥、电力、机电、建材、化工、石油加工、有色、轻工、纺织、商贸等,并未明确规定综合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要求。这是由于综合开发项目自身的复杂性,难以被简单归类到上述某个单体行业中,因此实际上政策层面对于此类项目的资本金比例并没有明确要求,项目实践中往往会参考国发[1996] 35号文件中的“其他行业”,将综合开发项目的资本金确定为20%。

  然而从实际情况来看,综合开发项目由于其建设内容复杂性、建设时序的不确定性以及巨大的投资额度,往往会通过分期滚动开发的方式进行实施,如果简单粗暴地按照项目总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确定项目资本金,往往会造成冗余资金的浪费和高额的资金成本占用,从提高社会资本投资效益和投资积极性角度考虑,建议应当适当控制综合开发项目的投资规模,确有必要的可考虑分期实施,一方面合理控制社会资本的投资风险和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风险,另一方面也利于控制建设时序,确保项目区域的可持续性开发。

  政企分开,国有平台公司运作,相对市场化。例:新加坡裕廊模式下的苏州工业园。

  开发公司和管委会两块人马一套牌子,属于在市场早期比较常见的模式,目前基本已政企分开或政企合作。例:早期的宁波大榭。

  A 政府与B 产业新城开发商在规定的年限内,就C 产业新城(一般为十几平方公里甚至几十平方公里)的开发达成合作协议,一般采用PPP 模式。例:华夏幸福基业。

  以整体开发或订制式开发的形式建设产业物业产品,然后以租赁、转让或合资等方式进行项目经营和管理,获取开发利润。例:联东U 谷,天安数码城。

  业内龙头企业或高校获取土地后自建园区,并在自身入驻园区且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借助其在产业中的强大号召力,以出售、出租等方式吸引同类企业的集聚。例:海尔、中兴自建的产业园。

  售卖乃至分拆“运营能力”,成为不少产业地产商轻资产路径的共同选择。这一模式有诸多优点,可以较小资金和较低风险实现园区规模化布局;快速新增可协同园区,实现外溢资源的变现;为重资产项目进入新的城市探路;培育新的营收增长点,甚至分拆成为富有故事性的独立业务,但这种模式需要在业界已经拥有非常成熟的运营经验。例:亿达中国。

  将项目形成资产包,当项目达到良性状态,形成 reits 快速变现,这种运作以普洛斯为典型代表,也是外资工业地产的成熟做法,可以有效支撑轻资产模式;但无论是中国式 reits,还是搭建境外架构,产业地产 reits 还面临着自身的行业难题,比如收益稳定可靠的优质资产稀少、产业用地年限较短并有进一步缩短的可能等,都限制了产业地产借用 reits 推行轻资产的可能性。例,普洛斯。

  从产业的角度出发,以产业为核心聚焦产业黏性的价值,为产业提供相应的配套和服务,增加服务端的比重,以增值服务为核心盈利点;但是“ 卖服务”的基础依仗前期的夯实招商。只有足够的入驻率,才得以形成“卖服务” 的用户基础。光凭借“卖服务”这单一来源显然难以支撑整个公司。例:富春硅谷。

  “房东变股东”,将园区和园区企业进行利益捆绑,与园区企业共同成长,通过股权分红等获得收益 ;但是产业投资与孵化投资回报周期长,对产业园区企业的专业性、对政府资源金融资源的整合能力要求非常高,实际上 非常难以复制。例:张江高科。

  此外,在金融工具不足、资金需求量巨大的情况下, 合作开发成为一些产业地产开发运营商的现实选择,如产业地产商+住宅开发区商;产业地产商+产业地产商; 产业地产商+实业企业等。例:启迪和协信联手成立启迪协信;万科和天安数 码合作成开发物流园。

  目前,产业园区已经进入存量运营时代,越来越多的园区运营商纷纷从重资产向轻资产转移,解决园区企业在重资产拓展过程的风险,但是产业园区是个复杂的系统, 不具备足够体量的土地储备和可供出租出售的物业,是没有话语权和主导权的,笔者认为,纯轻资产运营是较难复制的,应该轻重结合。

  无论是哪种模式,都是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做出的理性、甚至阶段性的选择,只靠租售收入不一定低端,资产证券化也不一定高端,这些模式无高下优劣之分, 适合自己的就是最好的。

  在片区开发的开发过程中,政府与选定的社会资本签署PPP合作协议,按出资比例组建SPV(特殊目的公司),并制定《公司章程》,政府指定实施机构授予SPV特许经营权,SPV负责提供 片区开发建设运营一体化服务方案。

  PPP合作模式具有强融资属性,金融机构与社会资本在PPP项目的合同约定范围内,参与PPP的投资运作,最终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在 片区开发建成后,退出股权实现收益。社会资本与金融机构参与PPP项目的方式也可以是直接对PPP项目提供资金,最后获得资金的收益。

  片区开发在导入产业时,往往需要产业基金做支撑,这种模式根据融资结构的主导地位分三种类型:

  第一种是政府主导,一般由政府(通常是财政部门)发起,政府委托政府出资平台与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合作成立产业基金的母基金,政府作为劣后级出资人,承担主要风险,金融机构与其他出资人作为优先级出资人,杠杆比例一般是1:4, 片区开发具体项目需金融机构审核,还要经过政府的审批,基金的管理人可以由基金公司(公司制)或PPP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制)自任,也可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这种模式下政府对金融机构有稳定的担保。

  第二种是金融机构主导,由金融机构联合地方国企成立基金专注于投资特色小镇。一般由金融机构做LP,做优先级,地方国企做LP的次级,金融机构委派指定的股权投资基金作GP,也就是基金管理公司。

  第三种是由社会企业主导的PPP产业基金。由企业作为重要发起人,多数是大型实业类企业主导,这类模式中基金出资方往往没有政府,资信度和风险企业承担都在企业身上,但是企业投资项目仍然是政企合作的PPP项目,政府授予企业特许经营权,企业的运营灵活性大。

  参与 片区开发建设的企业除了上市公司外,还有处于种子期、初创期、发展期、扩展期的企业,对应的股权投资基金基本可分为天使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夹层资本等。

  除天使和创投之外,并购基金和夹层资本也是很重要的参与者。并购基金是专注于对目标企业进行并购的基金,其投资手法是,通过收购目标企业股权,获得对目标企业的控制权,然后对其进行一定的重组改造,持有一定时期后再出售。夹层资本,是指在风险和回报方面,介于优先债权投资(如债券和贷款)和股本投资之间的一种投资资本形式,通常提供形式非常灵活的较长期融资,并能根据特殊需求作出调整。而夹层融资的付款事宜也可以根据公司的现金流状况确定。

  片区开发运营阶段的创新项目可以用众筹模式获得一定的融资,众筹的标的既可以是股份,也可以是产品或服务,比如特色小镇三日游。众筹具有低门槛、多样性、依靠大众力量、注重创意的特征,是一种向群众募资,以支持发起的个人或组织的行为。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平分成很多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认购入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

  区开发项目公司委托信托公司向社会发行信托计划,募集信托资金,然后统一投资于特定的项目,以项目的运营收益、政府补贴、收费等形成委托人收益。金融机构由于对项目提供资金而获得资金收益。

  片区开发项目公司在满足发行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在交易商协会注册后发行项目收益票据,可以在银行间交易市场发行永(可)续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债券等债券融资,也可以经国家发改委核准发行企业债和项目收益债,还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公司债。

  利用已有资产进行抵押贷款是最常见的融资模式,但项目公司可以努力使得所运营项目成为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则可能获得政府采购融资模式获得项目贷款,而延长贷款期限及可分期、分段还款,则是对现金流稳定的项目有明显利好,如果进入贷款审批“绿色通道”,也能够提升获得贷款的速度。国家的专项基金是国家发改委通过国开行,农发行,向邮储银行定向发行的长期债券,特色小镇专项建设基金是一种长期的贴息贷款,也将成为优秀的特色小镇的融资渠道。

  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有三种主要方式:1.直接融资租赁,可以大幅度缓解 片区开发建设期的资金压力;2.设备融资租赁,可以解决购置高成本大型设备的融资难题;3.售后回租,即购买“有可预见的稳定收益的设施资产”并回租,这样可以盘活存量资产,改善企业财务状况。

  资产证券化是指以特定基础资产或资产组合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BS)的业务活动。 片区开发建设涉及到大量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建设等,基于我国现行法律框架,资产证券化存在资产权属问题,但在“基础资产”权属清晰的部分,可以尝试使用这种金融创新工具,对 片区开发融资模式也是一个有益的补充。

  供应链融资是把供应链上的核心企业及其相关的上下游配套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根据供应链中企业的交易关系和行业特点制定基于货权及现金流控制的整体金融解决方案的一种融资模式。

  供应链融资解决了上下游企业融资难、担保难的问题,而且通过打通上下游融资瓶颈,还可以降低供应链条融资成本,提高核心企业及配套企业的竞争力。

  随着投融资体制的改革,地方基建项目和片区建设任务的实施主体从政府过渡至城投平台,通过金融机构进行融资成为开发资金来源主流,信用背书也逐渐从财政担保过渡为土地要素,即以土地直接抵押或以土地出让收益为还款来源。此时的开发和投资,已经开始着眼于综合效益和地区形象的提升,开始要求基建投资与长期效益取得平衡。

  随着新一轮产业升级的浪潮和防范金融体系系统性风险的政策要求,无论是地方政府还是投资者,均着重强调投融资的可控性和区域的长线发展,将区域开发的重点后移至产业导入和运营服务,力求引入有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产业或具有高附加值的第三产业,在可持续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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