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民徐杰购买鲍某洲名下的一套房子,因贷款需要,双方以“阴阳”合同方式商定的房价虚增40万元,后修地铁站房价上涨产生纠纷。购房者徐杰起诉鲍某州违约后,鲍某州举报其诈骗——2020年11月18日,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绍兴中院”)驳回被告人徐杰上诉,作出维持原判12年有期徒刑判决(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二审审判结果一公布,在当地引发关注,认为购房者徐杰获罪有点“冤”。接到报料,尚法新闻对此进行了实地采访调查。
2017年6月,徐某强因儿子徐杰结婚需要,购买了鲍某洲的一套房屋,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显示,房屋位于绍兴市越城区天镜南苑东区5幢101室,面积为249.8平方米,总金额为400万元(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并约定付款方式为分期;现金加贷款。
“也正是因为这套房屋,导致我儿子徐杰被判有期徒刑12年。”徐某强告诉记者。
据了解,2017年6月上旬,鲍某洲因需要偿还章某恩、潘某涌的债务,打算将涉案房屋抵押出去,但该房屋之前已在银行抵押80万元左右,他便想从民间借贷市场获得。
根据市场行情,即使房屋实际价值360万元,最多也只能按六折进行抵押即获得220万元的借款。但该额度对鲍某洲而言远远不够偿还借款,多处尝试,均未有结果。
这时,徐杰通过案外人包某幸介绍,得知鲍某洲想抵押涉案房屋进行借款或者卖掉,加上徐杰结婚需要,一直存在换房的想法,遂就房屋抵押一事与鲍某洲进行磋商。
“鲍某洲认为220万元的价格抵押难解燃眉之急,不愿抵押,但我们认为抵押360万元借款风险太高没有同意。”徐某强说。
最终,双方约定,放弃口头商谈过的抵押借款方案,以涉案房屋实际价格360万元过户给徐某强。因鲍某洲提出原价回购的要求,期限为12个月,如回购,鲍某洲须承担来回两次的过户税费合计约40万元(据转卖时的两份缴款书显示,过户税费为368657.14元),算上房屋腾退保证金50万元,过户后徐某强只需支付270万元即可。
“当时还约定,如12个月后鲍某洲无力回购,待其全家腾退房屋后,我们将暂押50万元腾退保证金及两次过户税费等40万元也一并结算返还;如鲍某洲在12个月期限内能够以原价360万元回购,除须返还给我们已收房款270万元外,还应承担二次过户税款等费用,加上房屋使用月份的房租费。”徐某强告诉尚法新闻记者,为凑齐360万元,双方商定,待过户后,徐氏父子会将该房屋向银行抵押贷款,为获取更多抵押款项,需将房价虚增40万元,即在房屋买卖合同上填写的房价为400万元。
关于房价虚增40万元这一情况,徐杰在第一次庭审时称,一开始的回签合同是360万元,后来双方说要去贷款,第二次才改为400万元。
2017年6月16日,鲍某洲和徐某强前往登记部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等相关资料,登记窗口向鲍某洲出具了10个工作日查询结果受理单。当晚,徐氏父子支付了172万元的购房款,其中有直接转账给鲍某洲的,也有鲍某洲要求汇款给他人的。截至2017年6月19日,徐氏父子付齐269.8万元。
徐某强介绍,鲍某洲在登记过户的10个工作日内并未对房屋买卖提出异议,随后他们缴纳了过户税款8万元并领取到房屋不动产证,通过在台州银行按6折抵押贷款了240万元。
“过户没多久,鲍某洲明确告知我们,他放弃对上述房屋的回购要求。随后我们提出让其腾退房屋,但遭到拒绝。”徐某强表示,2017年7月,他们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越城法院”)提起腾退房屋诉讼。
据鲍某洲2017年8月16日向法院提交的《关于徐某强与鲍某洲腾退房屋一案的意见与答辩》(以下简称《意见与答辩》)显示,徐某强(原告)实际上并未向其支付清房款,虽然原告向越城法院提交了由他签字的收条,但徐某强并未向法院提交支付400万元房款的凭证。鲍某洲表示,他向对方写了400万元的收条是因为徐某强向银行贷款要求他先行出具该收条,等银行贷款出来后再将购房款支付给自己,但截至答辩,徐某强仍未向其付清房款。
鲍某洲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明确约定,至原告付清房款后12个月内被告才交付房屋。退一万步讲,即使付清房款,也要等12个月后才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按照正常逻辑,鲍某洲向法院出具的《意见与答辩》应该是其真实意图的表达。且《意见与答辩》中从未提及与徐氏父子间存在借贷关系,从答辩内容上看,纯属一起房屋买卖因阴阳合同约定引发的经济纠纷。
2017年7月10日,浙江省绍兴市地铁1号线工程正式开工建设,在途经解放路和凤凰路交叉口的位置设置了凤凰路站。随着地铁站的设立,距离凤凰路站500米左右的天镜南苑社区房价也“水涨船高”。
加上在归还章某恩、潘某涌等人的债务后,鲍某洲手中的购房款所剩无几。2017年7月19日,鲍某洲前往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城南派出所(以下简称“城南派出所”)报案称,他被章某恩、潘某涌、徐杰骗走排屋一套。
但警方并未受理,并告知鲍某洲,房屋买卖产生的少付款、不付款的性质为经济纠纷,公安机关依法不能插手,应通过民事诉讼渠道解决。
2018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套路贷”说法开始流行。同年3月15日,鲍某洲再次前往城南派出所,报案称“他被章某恩、潘某涌、徐杰等团伙以虚高借条制造流水的方式套路诈骗,骗去房屋一套。”
随后,城南派出所受理,并以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对上述人员立案侦查终结。2018年8月24日,城南派出所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越城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越城检察院分别于同年10月9日、12月24日两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理由退回补充侦查。
徐杰一审辩护律师称,存卷的《侦查卷宗》中没有发现鲍某洲为应诉涉案房屋的民事腾退官司而向越城法院提交的《意见与答辩》,也没有证明他认为房屋买卖关系成立的辩称理由而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而侦查机关在2018年5月曾到越城法院调取过该民事案件的材料,不可能没有复印到该二份材料。
“这是涉案最为重要的证据,而公安存卷的《侦查卷宗》却没有,其办案的客观公正性让人不得不产生怀疑。”该辩护律师说。一旦上述两份材料存在于《侦查卷宗》,那么鲍某洲2018年3月报案时所作的《笔录》中的陈述便是虚假,即绍兴市越城区分局向越城检察院起诉的理由便不能成立。
徐杰母亲叶某(和徐某强已离婚多年)告诉记者,鲍某洲第一次报案,被告知是经济纠纷不能立案;以及第二次因称是“套路贷”便受理的,均是城南派出所同一警官阮某耀。
关于警方是否向检方隐匿上述两份材料,2021年5月25日,阮某耀在电话中向尚法新闻表示,具体问题需联系越城分局政治处马副主任。
“你先将相关采访问题发送给我,待向阮某耀核实了解后再作回应。”马副主任说。
随后,记者以短信形式将采访问题发给马副主任,但截至发稿,未收到任何回复。
越城检察院(2019)194号起诉书显示,“徐杰让其父亲徐某强出面,诱骗被害人鲍某洲签订房产抵押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等,并办理了房产过户。”
但据徐氏父子辩护律师称,他们没有在《检察卷宗》中发现任何一份可以佐证指控徐某强“诱骗被害人鲍某洲签订房产抵押合同”事实而成立的书面抵押合同,因此所谓的抵押关系依法不成立。
1995年10月1日,《担保法》正式施行,并于2021年1月1日废止,施行期间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关于抵押关系是否成立一事,鲍某洲在电话中向尚法新闻记者表示,他和徐氏父子之间确实没有签订书面抵押合同,而且双方之间存在的《房屋买卖合同》也是在他受到软暴力的情况下签订的。“我和徐氏父子之间,既没有抵押关系,也没有房屋买卖关系,只存在借贷关系。”
对此,徐某强回应称,鲍某洲是在撒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他自愿的,而且这件事情,不仅他同意,他的老婆和父母也知晓并同意,有他目前微信聊天记录为证。
关于反映中提到的越城检察院指控不实一事,2021年5月31日,越城检察院案件受理大厅一位工作人员在电话里向尚法新闻回应称,所有涉及案件内容均为保密,她可以将采访问题转述给相关部门,如果其他部门愿意回应,会主动联系媒体。截至到2021年7月21日,尚法新闻并未收到回应信息。
2020年4月29日,越城法院作出(2019)浙0602刑初209号判决书(以下简称“209号判决书”),就涉案房屋,判决徐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后徐杰不服,向绍兴中院提起上诉,同年11月18日,被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书显示,徐氏父子前后支付鲍某洲购房款269.8万元,未付购房款的差额为125.9082万元,并将此认定为诈骗的犯罪数额,分别为违反当事人双方意愿的虚增房价35.7082万元(侦办单位通过委托评估,评估房价为395.7082万元,395.7082万元-360万元)、根据约定的迟付腾退保证金50万元以及根据鲍某洲的回购要求暂扣的须支付二次过户税费等费用40万元。
“一审判决于法无据,因回购承诺书写明房款数额为360万元的事实,足可印证涉案房价360万元是鲍某洲的真实意思表示。”徐杰母亲叶某说。
此外,一审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徐杰向被害人鲍某洲收取了该360万元借款的第一个月利息10万元,且徐杰和章某恩、潘某涌等人系团伙作案。
但据案件相关涉案人员以及案外人员供述,章某恩、潘某涌和徐杰之前并不认识,房屋一事系徐杰从包某幸处获得。
至于法院认定的10万元利息一事,鲍某洲在接受尚法新闻采访时表示,他原打算向徐杰支付的,但后来没有支付成功。
对于没有支付成功、法院却认定徐杰收取过360万元借款的第一个月利息10万元的情况,越城法院209号一案审判长车某妮曾向尚法新闻回应称,案件已经过中院判决,按照判后答疑,她也已经向被告一方进行答复过。至于媒体认为存在的疑点问题,根据内部规定,可向法院办公室联系采访。
据徐杰的母亲叶某提供的录音显示,判后答疑阶段,车某妮审判长在电话中向其回应称,车某妮表示,至于房屋过户,鲍某洲也承认是自愿行为。如果存在胁迫情形,就属于敲诈勒索。
“章某恩、潘某勇都是这个案件的被告人,但没有认定你们是一伙的,如果认定你们是同伙要诈骗鲍某洲的话,案件性质会更恶劣。考虑到你们多方说的,三批人中间并无太多联络,是各自对鲍某洲实施犯罪,所以各自承担犯罪事实责任,并没有把章某恩等犯罪事实算在你们头上。”车某妮这样告诉徐杰的母亲叶某。
2020年12月28日,越城法院作出情况说明,内容显示:生效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杰与被害人鲍某洲商定以“过户抵押”的方式将房产抵押给徐杰,后徐杰让其父亲徐某强出面,诱骗鲍某洲签订借款360万元的借款合同及房屋买卖合同等,徐杰实际交付给鲍某洲合计269.8万元。后徐杰、徐某强将该房产以45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故被告人徐杰、徐某强该节事实非法获利180.2万元(450万元-269.8万元)。审理期间,被告人徐杰、徐某强已退赃125.9082万元,故尚需追缴犯罪所得收益54.2918万元。
2021年3月24日,徐杰的母亲叶某收到越城法院刑事审判庭发来的(2021)浙0602执857号之一裁定书,其中提到,为追缴54.2918万元,现查封叶某名下绍兴市越城区森海豪庭榆树园15幢别墅。
“54.2918万元执行内容既没有在生效的209号一案判决要旨中显示,也没有在该案的评判理由中明确。”随后叶某提出异议,认为该执行标的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对她名下房屋的查封不能成立。
2021年4月9日,越城法院刑事审判庭对叶某的异议作出情况说明,其中指出,经核实,初步认定徐杰、徐某强系叶某名下房屋的实际共有人,但根据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为刑中的赃物;将徐氏父子之前交付给鲍某洲的269.8万元认定为实施“套路贷”交付给被害人鲍某洲的本金,应依法予以没收。结合证据分析,情况说明表示,目前尚无证据证明查封的上述房屋与犯罪工具(即徐杰、徐某强交付给被害人的本金)之间的关联性。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以及《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均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成立)。徐氏父子交付给鲍某洲的269.8万元款项性质,现生效判决没有认定系交付的借款本金,”叶某执行异议的代理人魏某业认为:“如果所谓的徐杰收取过360万元借款的一个月利息这节事实能予排除,则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便没有事实依据了。”他补充说,“‘套路贷’的‘贷’,是‘借’的意思,没有借贷关系的存在,本案便不属于‘套路贷’情形。”
徐杰的代理人魏某业表示,因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尚有三项争议事实没有解决:一是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的性质为“赃物”,获得的54.2918万元为非法收益依法应予追缴。
魏某业认为,房价的升值源于地铁的规划实施,且450万元房款的获得有合同依据,在合同未被撤销或确认无效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为非法收益;二是法院将269.8万元认为属于“犯罪工具”,依法应予没收。
魏某业还表示,《“套路贷”意见》第7条明确,依法应予没收的特指“本金”,对于该“本金”的含义,应理解为可以获取利息的款项。生效判决没有认定269.8万元款项的性质是借贷关系中的本金,所以在执行阶段不能适用两高两部的《“套路贷”意见》;三是法律的溯及力争议,两高两部的《“套路贷”意见》的施行日期是2019年4月9日,而本案的案发时间是2017年6月,审判阶段不能适用《“套路贷”意见》执行阶段同样不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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