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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案例:股转“阴阳合同”偷税税局追税+罚款超700万

时间:2024-10-16 06:53:24 文章作者:小编 点击:

  除了金税系统外,税务机关获取涉税案件线索有着广泛的来源。检举人揭发检举,政府、纪检监察等单位和上级税务机关督办、交办,公安、检察、审计等单位传递信息,都会为税务机关提供案件线索。在本案当中,民事判决成为了税务机关查处“阴阳合同”股权转让偷逃税案件的线月,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在总局官方网站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明确指出了高收入人群股权转让属重点聚焦领域。此后,“阴阳合同”偷逃税的股权转让案件频繁爆发,这提示交易主体应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进行合理、合法的税务筹划,切勿以“阴阳合同”偷逃税款,以免引发税务风险。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镇税稽罚告〔2023〕11号】显示,镇江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转办案件线月转让江苏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下称“涉案公司”)个人股权事项涉嫌未申报个人所得税进行检查,发现有3项违法事实。

  2019年4月9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环评推进、款项支付等事项进行确定或变更;2019年4月25日,江苏某某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涉案公司全部净资产评估值为1247.62万元;2019年7月30日,王某和贾某签订情况说明,双方对评估价值1247.62万元予以认同。

  2020年10月29日,税务检查人员对股权受让人贾某进行询问调查,贾某先确定已支付股价1100万,认可应付给王某1247.62万股权转让款,后贾某因血压升高,心脏不舒服要求上医院看病,导致询问仓促结束。事后不再配合调查,对所有问题不再予以回应。2022年12月15日和2023年2月22日检查人员对王某进行了两次询问调查,王某均确认应收股权转让款为1247.62万元。

  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王某与贾某就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曾经过法院判决。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受理王某转让涉案公司72%股权纠纷一案,一审判决〔(2019)苏0111民初7294号〕,认定被告贾某已支付给原告王某股权转让款约2064.95万元(其中2019年2月至7月现金转账支付1110万元,其他支付方式954.95万元),整个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到资产评估以及双方对股权转让价格重新确认一事,争议的焦点仅在于2019年7月30日前支付的股权转让款是否已达到2000万元,而对股权转让总额2666万元双方均无异议。

  2020年4月9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王某提出的上诉作出裁定〔(2020)苏01民终1707号〕,撤销了一审判决并准许王某撤回起诉,但通过诉讼可以充分证明,此次股权转让纠纷中,双方在诉讼中都未主张存在2019年4月江苏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和2019年7月30日双方再次签订“情况说明”变更股权转让价格的情况。结合检查人员从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取得的证据,可以证明双方在2019年7月30日变更股权转让价格只是用于纳税申报和应付税务检查,王某在此次股权转让向税务机关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不是真实的价格。

  处罚书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王某通过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构成偷税,少缴2019年2月份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2173.50元,少缴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所得)353万元。参照《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的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因王某不配合税务检查,对王某因偷税少缴的2019年2月份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2019年度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行为拟处少缴(或不缴)税款一倍的罚款,分别为印花税罚款2173.50元、个人所得税罚款35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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