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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项目经理、总监等28人被判刑!

时间:2024-10-08 01:58:53 文章作者:小编 点击:

  2024年2月26日,江西省住建厅公布了建筑施工领域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案例,《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

  2016年11月24日,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发生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造成73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197.2万元。

  2020年4月24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丰城市人民法院、奉新县人民法院、靖安县人民法院对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大事故所涉9件刑事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对28名被告人和1个被告单位依法判处刑罚。

  2017年9月15日,经国务院调查组公布调查结果,司法机关拟追究刑事责任人员31人,其中工程总承包方中南电力设计院3人、施工单位河北亿能公司6人、监理单位上海斯耐迪公司3人和魏县奉信劳务公司1人,其他人员18人。

  2018年3月20日,住建部发布通告:工程总承包商方中南电力设计院被罚停业整顿1年。

  2018年5月7日,赣能股份(000899)发布公告,当日上午,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监事会主席李忠清坠楼身亡(调查报告中,李忠清也是被追责的一员)。

  2017年1月25日,赣能股份副总经理,赣能丰城二期发电厂总经理、党委副书记,丰城三期扩建工程项目副总指挥吴纪因违纪已被江西省有关纪检机关立案调查;

  2018年8月27日,住建部官网发布通告:施工单位吊销一级资质,项目经理吊销执业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2018年12月,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吴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2020年4月24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丰城市人民法院、奉新县人民法院、靖安县人民法院对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大事故所涉9件刑事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对28名被告人和1个被告单位依法判处刑罚。

  邓勇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贪污罪、受贿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予以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万元;

  冯卫、丰城市工信委党委书记、主任涂爱平等9人分别被以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罪判处五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朱海敏2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桂小燕犯贪污罪,2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建设规模为2×1000MW 发电机组,总投资额为76.7亿元,属江西省电力建设重点工程。其中,建筑和安装部分主要包括7号、8号机组建筑安装工程,电厂成套设备以外的辅助设施建筑安装工程,7号、8号冷却塔和烟囱工程等,共分为A、B、C、D 标段。

  事发7 号冷却塔是三期扩建工程中两座逆流式双曲线自然通风冷却塔其中一座(如下图所示),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两座冷却塔布置在主厂房北侧,整体呈东西向布置,塔中心间距197.1米。7号冷却塔位于东侧,设计塔高165米,塔底直径132.5米,喉部高度132米,喉部直径75.19米,筒壁厚度0.23至1.1米。

  7号冷却塔于2016年4月11日开工建设,4月12日开始基础土方开挖,8月18日完成环形基础浇筑,9月27日开始筒壁混凝土浇筑,事故发生时,已浇筑完成第52节筒壁混凝土,高度为76.7米。

  经调查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施工单位在7 号冷却塔第50节筒壁混凝土强度不足的情况下,违规拆除第50 节模板,致使第50 节筒壁混凝土失去模板支护,不足以承受上部荷载,从底部最薄弱处开始坍塌,造成第50 节及以上筒壁混凝土和模架体系连续倾塌坠落。坠落物冲击与筒壁内侧连接的平桥附着拉索,导致平桥也整体倒塌。

  经调查组现场勘查、计算分析,排除了人为破坏、地震、设计缺陷、地基沉降、模架体系缺陷等因素引起事故发生的可能。

  经调查,在7号冷却塔施工过程中,为完成工期目标,施工进度不断加快,导致拆模前混凝土养护时间减少,混凝土强度发展不足;在气温骤降的情况下,没有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加快混凝土强度发展速度;筒壁工程施工方案存在严重缺陷,未制定针对性的拆模作业管理控制措施;对试块送检、拆模的管理失控,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劳务作业队伍自行决定拆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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