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400-123-4567
当前位置: 首页 > 工程案例

苏州法院助企发展十大典型案例

时间:2024-10-08 01:57:44 文章作者:小编 点击:

  某阀门公司与B*F公司买卖合同准确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促进市场主体诚实守信纠纷案

  某集团公司系一家以新能源装备制造为主的民营小微企业。2022年,某投资合伙基金企业因与该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股权投资回购纠纷,诉请集团公司等支付股权回购款、现金红利及违约金等共计2.1亿余元。投资合伙基金企业同时向法院申请对该集团公司进行诉讼保全。法院在审查投资合伙基金企业提供的诉讼保全担保后,准许投资合伙基金企业的保全申请,遂冻结该集团公司10个银行账户共计150余万元及相关财产。其后,集团公司提出保全异议和置换申请,主张银行账户冻结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长时间冻结还可能导致无法正常归还银行贷款,引发公司资金链断裂风险,提出以关联公司评估价值为4亿元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提供担保,账户中已被冻结的款项可以汇入法院相关账户作为担保,希望能够尽快对公司经营需要的银行账户及相关财产予以解封。投资合伙基金企业则表示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值并不确定,且变现方式困难,不同意其置换申请。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时组织听证程序并进行了审查,对于集团公司提出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权属、价值评估报告、公司股东会决议等进行调查核实;与提供担保的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谈话,审查关联公司提供担保的真实性,确认置换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远超本案投资合伙基金企业申请保全的金额,遂认定集团公司提出的保全财产置换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依法裁定予以准许。在查封置换担保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后,随即解除对集团公司银行账户及相关财产的查封,集团公司也将账户中被查封的150余万元汇至法院保证金账户。案件审理过程中,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分期还款的调解协议,集团公司积极履行调解协议,双方纠纷最终得到妥善化解。

  本案系人民法院切实践行善意文明理念,在诉讼保全中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诉讼保全是民事诉讼程序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申请人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得以实现的重要保护措施。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兼顾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切实降低保全措施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全面审查当事人提出的保全置换申请,在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同时,充分考虑了民营企业经营发展的需要,全面审查置换财产的价值和变现能力,裁定变更保全措施,保障了被申请保全民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妥善化解了企业债务纠纷,彰显了司法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温度和力度。本案例获评江苏法院助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苏州某地块项目总工程发包给某建设公司,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相关协议。该地块项目施工完成后,建设公司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工程进行结算,双方一致确定项目已完工程的结算价,并明确分期付款时间及金额。因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期足额支付工程款,建设公司起诉至法院主张工程款金额高达22983.5万元。诉讼过程中,建设公司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申请冻结房地产开发企业账户1.35亿余元资金。

  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向双方当事人了解,双方此前合作基础良好,款项大部分已经完成结算,房地产开发企业也有意向支付相关款项,双方症结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目前在售商品房无法销售,流动资金紧张导致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建设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冻结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相关账户,导致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销售相关工作更难以开展。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时组织双方进行多轮调解,积极引导双方明确争议焦点、工程款结算金额、工程款支付情况及调解方案。经过多轮谈判,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分期付款的调解协议,建设公司也配合解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保全措施,双方纠纷最终得到妥善化解。

  本案是助力房地产企业以及施工企业平稳运营,以调解化解纠纷,实现双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建设公司被拖欠巨额工程款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房地产开发企业账户被冻结导致在售商品房无法正常销售,进一步降低了偿债能力,且在售房产有被进一步查封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积极开展调解工作,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在立案后两个月即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依法妥善化解矛盾。本案处理一方面保障了建设公司的工程款债权,解决了大量农民工工资支付难题,另一方面使房地产开发企业账户得以解封,顺利推进商品房销售,进一步盘活不动产资产,有效助力房地产企业健康发展。

  2021年,某电力公司与某纺织公司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书》,双方就2000K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进行合作,由纺织公司提供厂房屋顶作为发电场地,电力公司提供光伏发电设备及技术支持,电力公司享有电站所有权,纺织公司享有购电优惠。因电力公司出现工程逾期及火灾安全事故,纺织公司中止电力公司继续施工,且双方协商未果。电力公司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及纺织公司赔偿违约金、赔偿设备净值及预期收益及利息、拆装费用等损失3400余万元。审理中,纺织公司同意解除案涉《能源管理合同书》,要求电力公司赔偿损失700余万元。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认为,一方面,电力公司按照《能源管理合同书》安装完成2000余万元的光伏电站设备,如解除合同,将会使电站设备拆除、启动损失鉴定等资源浪费和巨额损失,导致“双输”;另一方面,合同处于履行收尾阶段,部分设备亦具备发电上网条件,若维系合同效力,将推动光伏电站尽快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实现“共赢”。为此,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合作僵局症结,围绕巨额投入、拆除费用、工期延误赔偿、安全事故赔偿、施工损失赔偿、预期收益赔偿、电费收益等争议焦点逐个释明与说理,提议签订包含施工保证金、施工方案提前审查等继续履行合同的保障性条款,弥合双方信任不足,恢复互信,促成双方达成继续履行合同的调解合意。本案以调解结案。

  “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是国家推动绿色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由于涉及到项目施工、技术维护、利益分配等环节,较易引发各类纠纷。本案中,双方因缺乏信任陷入合同僵局。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对企业进行精细化诉讼指引,一是向当事人算明白“收益账”“赔偿账”两本账,释明合同解除与合同继续履行的利害;二是就双方存在的担忧“对症下药”,通过签订调解协议的方式,既解决了已发生的工期延误、安全事故等损失纠纷,也预防了未来可能发生的争议;三是既使企业之间的矛盾得到了实质性化解,同时对于促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推动了绿色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江苏某服饰公司成立于2000年,系一家服装生产企业。近年,服饰公司谋求转型升级,建造了产业园并开展对外投资,产业园占地面积28110平方米,房屋面积82890平方米,产业园内入驻了36家优质企业,从业员工600余人,每年纳税4000余万元。产业园内企业经营持续向好,4家高新技术企业面临发展关键期。但服饰公司结欠8000余万元银行抵押贷款,3000余万元工程款和其他各类债务总计约6亿元,涉及工程欠款的相关案件于2022年进入法院诉讼程序,随后银行亦提起诉讼要求还贷。2023年,案件陆续进入执行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产业园内的企业至昆山市人民法院表达诉求,请求继续留在产业园内经营,避免企业搬迁产生的经营断档和劳资等纠纷。如果直接启动执行拍卖,将按程序涤除租赁,严重影响企业稳定经营和员工就业,无法取得债务处置的最优效果。执行法官将案件信息推送至新成立的昆山市企业重整服务中心,重整服务中心多次组织服饰公司与债权人协商,最终确定以重整方式化解债务,为维护产业园稳定并先行预重整,尽量减少破产程序对产业园经营的影响。随后,昆山市人民法院决定对服饰公司预重整。在预重整程序中确定了意向投资人,并形成了预重整计划草案。2023年11月2日,昆山市人民法院裁定对服饰公司重整。重整程序采取了“假马竞标”方式确定投资人,即在有意向投资人兜底的基础上,在淘宝网拍卖投资人资格以确定最优投资人。2023年12月15日,出价1.85亿元的竞拍人成为重整投资人。昆山市人民法院依法批准了重整计划。抵押权、建设工程优先权、职工债权、税收债权全额受偿,产业园区内企业的租赁关系保持不变,普通债权人清偿率大幅提升。

  该案是人民法院灵活运用预重整程序挽救危困企业,招商护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和谐发展的典型案例。一是实现多方共赢,通过预重整程序招商引资1.85亿元,维护了36家企业正常经营,保护了600余名员工安心就业,保障了政府税收稳定,债权人清偿率得到大幅提升。二是实现机制创新,及时识别企业状况、团队互相配合推动“执行转预重整”,通过“假马竞标”这一市场化方式确定投资人,确保重整投资价值的公允。三是实现能动履职,法院未通过拍卖方式处置资产“一拍了之”,而是通过预重整招募投资人的方式确定与产业园规划相匹配的投资人,维护招商成果,体现护商理念,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苏州某电影公司成立于1980年,名下主要资产为苏州某电影城。影城建于1926年,至今已有近百年历史,是江苏省第一家立体电影院。因受到新型媒体的冲击,加之公司大额对外担保,苏州某电影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先后有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经查,苏州某电影公司主要财产为评估价值约2.2亿元的不动产,其负债约5亿元,其中担保债权高达1.2亿元。如果直接将不动产拍卖,资产价值将大幅贬值,普通债权预计受偿率为0%,苏州某电影城这一“百年老店”可能不复存在。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通过破产重整可以更好的挽救该公司。经释明引导,债权人同意撤回破产申请,由苏州某电影公司申请预重整。2022年7月12日,本案启动预重整程序。预重整期间,破产管理人依托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的企业庭外债务重组指引中心,院庭协同开展资产处置与招商引资准备工作,成功招募到某投资公司为重整投资人。投资人注入投资款用于偿还债务并对影城装修改造,还引入专业经营团队进行业态升级。根据预重整方案,普通债权清偿率由0%上升至4.52%。经办案团队与实际控制人、债权人及投资人沟通释明、召开联席会议,该方案得到了多数债权人的分组表决通过。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对重整投资人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书、预重整方案审查后,于2022年11月17日裁定受理重整申请,正式进入重整程序。2023年2月22日,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终止重整程序,电影公司重整成功。

  该案是企业庭外债务重组指引中心建立后,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通过指引中心招募投资人并重整成功的首例案件。苏州某电影公司旗下的影城扎根观前街已近百年,是苏州发展变迁的见证者,具有鲜明的人文价值。若直接进行破产清算,企业将面临退市风险。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综合运用预重整、重整程序,探索重整和重组衔接路径,院庭协同发挥企业庭外债务重组指引中心在提升企业挽救及时性和有效性方面的作用。通过引入投资人和经营团队,推动业态升级,“百年影城”的历史品牌、口碑价值得以延续传承,“老”影城焕发“新”活力,实现古城记忆的传承和困境企业的挽救,司法助力苏州古城保护更新。该案曾先后入选江苏法院“执破融合”“类个人破产”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2023年度苏州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等。

  某防护用品公司是一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专业呼吸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其“MASkin”品牌防护口罩广受消费者认可。防护用品公司与某信息科技公司开展了“MASkin”品牌防护口罩经营合作,信息科技公司利用从防护用品公司处获知的信息以及防护用品公司未及时注册商标的情况,恶意抢注“MASkin”商标、恶意注册“MASkin”“BENEHAL”微信公众号名称,并依据其抢注的商标对防护用品公司发起了多起知识产权诉讼、行政(行业协会)投诉及电商平台投诉。此外,信息科技公司借助互联网发布片面的误导性信息,严重损害防护用品公司商誉。防护用品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信息科技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0万元。

  苏州知识产权法庭认为,信息科技公司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行政(行业)投诉、电商平台投诉构成滥用知识产权、将MASkin和BENEHAL作为微信公众号名称、注册和使用与“maskin”“BENEHAL”“必利好”商标以及“世康”企业字号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均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不实文章构成对防护用品公司的商业诋毁,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综合考虑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等因素,苏州知识产权法庭全额支持了防护用品公司300万元损害赔偿的诉请。一审判决后,信息科技公司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系国内罕见的集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恶意行政投诉、恶意电商平台投诉、不正当注册微信公众号、商业诋毁、恶意抢注和囤积商标等为一体的综合性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通过本案判决,一是有效规制了被诉侵权人借商业合作之名对真正权利人进行全方位围追堵截的行为,对以表面合法的形式进行大量恶意维权的行为说“不”;二是切实维护了诚实守信的市场交易秩序,引导市场主体合理正当维权、良性开展竞争;三是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对未来有可能发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有效预防,有力维护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2014年,陈某担任某公司的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后续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书,向董事会承诺离开公司后终身不得涉足相关行业。2019年4月,陈某辞职并承诺严格执行离职协议和竞业禁止规定,三年内不到有业务竞争的单位就职。2019年9月,陈某正式离职并与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某公司按月支付陈某竞业限制补偿金100万元,陈某违反竞业限制将按照100万元的三倍返还,同时陈某在任职期间所得报酬1763.77万元的50%范围内进行赔偿。2019年9月,陈某隐名筹备新公司,同时将原公司的客户带至新公司,并将原公司管理人员聘至新公司。新公司经营业务与原新材料公司重叠,双方存在竞争关系。由此,某公司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认为,陈某曾为某公司的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有条件掌控新材料公司的全部商业秘密。在陈某离职后,某公司积极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足额向陈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而陈某设立新公司开展竞争业务、挖走多名管理人员的行为严重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综合考虑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陈某在职期间收入情况及其违约情形,在适度体现违约惩罚性的基础上,张家港人民法院认定陈某承担8279266.74元的违约金。陈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本案是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条款主张违约金的典型案例,竞业限制违约金判赔额系近年来苏州地区最高。本案判决着眼于因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企业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救济,一方面通过司法裁判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准确理解竞业限制条款,能动化解用人单位及劳动者之间关于竞业限制的争议;另一方面体现了人民法院通过践行“劳企”双保护理念,依法衡平处理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与自由择业、涉密者竞业限制与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某阀门公司与B*F公司买卖合同准确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促进市场主体诚实守信纠纷案

  某阀门公司与B*F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B*F公司向阀门公司购买阀门等工业品与现场技术服务。B*F公司收到货物后,发现部分货物存在未刷漆、缺少O型环等质量瑕疵,并主张因此产生了额外损失,遂与阀门公司多次邮件沟通商讨减少货款,双方对货物质量瑕疵产生的退赔费用存在争议,B*F公司一直未支付货款。阀门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B*F公司立即支付货款。

  苏州国际商事法庭经审理认为,买卖合同双方营业所在地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缔约国,本案应当适用《公约》。根据《公约》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买方应当按照合同和本公约规定支付货款和收取货物。阀门公司交付了订单货物,有权要求B*F公司支付货款。通过请求权基础的实质性识别,B*F公司在邮件中主张抵扣货款,提出部分货物因质量问题无法使用,应视为B*F公司宣告买卖合同部分无效。根据《公约》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买方应当能按原状返还货物才具有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现有证据无法证明B*F公司将其主张有质量问题的货物退回阀门公司,故对抵扣货款主张不予支持。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国际贸易市场风险较大,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稳定因素多,合同履行易多发争议,而货物质量瑕疵争议是国际货物买卖常见的纠纷之一。本案裁判通过精准识别法律关系,严格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在国际买方不能按照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货物的情况下,认定国际买方要求解除部分合同的主张不能成立。本案裁判平等保护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国际贸易合同的诚信履行,为企业“走出去”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某服饰公司租赁了某处厂房,厂房内电梯为房东所安装,双方约定租赁房屋、附属设备的日常维护由服饰公司负责,并承担维护费用。2021年5月11日,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厂房楼梯边有 1台电梯处于开启状态,服饰公司无法提供该电梯的检验报告及使用登记证。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说明,认定电梯满足运行条件。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 9月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服饰公司使用超期未检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 25万元。服饰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7日作出(2021)苏 0581 行初368号行政判决,驳回服饰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服饰公司提出上诉。二审中,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组织调解,服饰公司自行拆除超期未检的电梯并重新安装电梯,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意将罚款数额调整为12万元,法院出具行政调解书予以确认,行政争议得到实质化解。

  本案中,虽然服饰公司使用超期未检电梯的行为构成违法,但该电梯经过鉴定满足运行条件,服饰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主观过错不大,也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在二审中积极整改,通过更换电梯的方式彻底消除安全隐患。考虑到服饰公司是一家成立多年的小微企业,信用良好,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25万元罚款确实会对企业造成较重的财务负担。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服饰公司违法行为的主观过错、情节及整改效果进行衡量,从准确把握行政行为合理性的角度出发,以调解方式促成服饰公司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和解,适度调整处罚金额为12万元,将减免的罚款作为服饰公司更换新电梯的成本,既实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又切实帮助了小微企业纾困解难,实质性化解了行政争议,真正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某钢管租赁站与某建设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因建设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债务,2023年1月,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执行中,因建设公司未主动申报财产,该院依法对该企业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建设公司反映,企业正值投标关键期,上述执行措施将使该企业丧失重大投标机会,进而陷入重大债务危机。建设公司向法院表明愿意努力还款,希望法院能暂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解除对其采取的限制消费等措施,使其能够抓住此次投标机会,从而渡过难关。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参与涉企执行纠纷化解,综合运用教育督促、暂缓纳失等多种机制,有效避免建设公司丧失投标机会从而陷入重大债务危机,助力被执行企业渡过难关,并督促其履行义务。同时执行法官和人大代表还积极在执行中就双方其他未决争议促成双方和解,一次性解决所有争议,避免后续双方另诉之诉累,实现诉源治理,最终该执行案件全部执行完毕。双方当事人均对执行行为非常满意,共同向执行法官和人大代表赠送锦旗表示感谢。

  2022年6月,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在全市范围内率先推动建立人大代表参与涉法涉诉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机制。该案执行过程中,及时启动了人大代表参与涉企执行纠纷化解工作机制,多方形成合力共同化解纠纷,使企业从连续不断的纠纷中解脱出来,更好地服务企业健康发展。该案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发挥司法对公平竞争的维护作用,既保障了申请执行企业的合法权益,又助力被执行企业渡难关,把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融入执行办案全过程。


【产品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