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中心城区,包括任城区、兖州区、高新区、太白湖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为保证建设工程严格按照批准规划实施所开展的规划公示、放线验线、色彩材质认定、竣工核实等工作。
第四条 准备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告知建设单位或个人按照规定模板制作《济宁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公示牌》。公示内容包括: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开工验线前将制作完成的《济宁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公示牌》立于建筑工地醒目位置,并对公示牌安全质量负责,竣工规划核实后方可拆除。
第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领取《济宁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服务手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批后管理资料移交规划执法部门,并填写《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资料交接单》。移交资料包含以下内容:
移交纸质资料需加盖审图专用章。资料移交后,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进行规划方案、建筑方案调整,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移交单位按上述程序和时间要求及时移交相关资料,并收回原移交资料。
第六条 建立建设项目批后管理档案,档案资料除第五条规定内容外,还应包括批后公示现场照片、现场勘查日志、批后管理服务手册、批后管理台账等材料。
第七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委托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规划技术服务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对建筑物现场放线和桩点定位,出具《规划放线图》。建筑物桩点无法准确定位的,应定位参考点。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经内业审查符合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规划执法部门2个工作日内到项目现场进行外业查勘。
2、建筑物及地下空间坐标、高程、退让用地边界、道路红线、河道蓝线、绿线以及与现状建(构)筑物距离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2、现场核实道路红线和道路中心线位置、建筑物外墙皮线或外墙中心线位置、建筑物外墙四周桩点或参考点位置是否与规划一致;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验线、委托非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规划技术服务单位放线、放线资料不全、定位桩点(参考点)缺损影响正确验线、建筑物或地下空间定位不符合规划要求的;
第十条 经现场核实符合规划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规划执法部门现场签字确认;不符合规划要求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整改至符合规划要求后重新申请验线。建设工程正负零复验参照上述标准和程序执行,并于2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进入封顶阶段,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色彩材质认定,并报送相关材料样品。经内业审查符合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规划执法部门2个工作日内到项目现场进行外业查勘。
1、初步审查建筑色彩、材质样品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建筑效果图;
第十三条 经现场核实符合规划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规划执法部门现场签字确认,对建筑物色彩材质样品粘贴标签后拍照留存,资料照片归入批后管理档案。不符合规划要求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整改至符合规划要求后,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可以申请规划核实:
2、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含临时用地)清理完毕;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不得在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内分次进行规划核实。
3、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及相关附图、说明等;
3、对照《规划竣工测量报告》核实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审查建筑物功能、面积、层数、高度以及配套设施(地下空间、绿化、停车位等)建设情况是否符合经批准的规划条件、规划设计方案、土地出让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出具面积对照表。
2、核实建筑面积、用途、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各层层高、室内外地坪标高以及建筑立面造型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填写《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现场勘验表》;
4、核实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等按要求拆除和施工场地清理情况。
第十八条 经现场核实符合规划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规划执法部门现场签字确认,并于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第十九条 在竣工规划核实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规划执法部门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后,方可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处理时间不计入核实期限。
第二十条 建筑面积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的数值。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按照分期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别进行规划核实;对最后一期进行规划核实时,应当同时按上述规定核算各分期合计的总建筑面积误差。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但属于增建单体建筑物的,仍可以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市政工程项目规划批后管理按照《济宁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设计、实施监管、竣工核实按照《济宁市绿化规划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