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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阴阳合同”骗局谨防合法外衣下的“套路贷”!

时间:2024-09-27 17:22:26 文章作者:小编 点击:

  随着互联网消费的兴起,各种信贷平台相继出现。其中,与网络、黑恶势力相结合的“套路贷”,成了不法分子的“发家”之道。

  且“套路贷”作案手法越来越隐蔽,新手段更是层出不穷,致使有些受害者受骗后浑然不觉,今天案例的主人公朱某就是其中一员。

  因所承包的工程需要,朱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李某,双方在A公司的牵头下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80万元,期限一年,每月支付利息10800元,另外应A公司业务员要求还出具了88万元的借条和收条。

  同日,朱某与李某签订了格式《借款合同》、《南京市江宁区房地产抵押合同》,借款金额90万元,并以朱某名下一处房产作为抵押担保。

  合同签订后,李某如约将88万元转入朱某账户,但却被A公司业务员告知朱某只借80万元,另外8万元在李某转出后,当日又被转回了李某账户内。

  朱某收到款项后,立即向A公司法定代表人账户转账96000元,并向李某支付了第一期利息10800元,但其在合同期间支付了11期利息后再未付息,李某多次索要无果,故诉至法院。

  原告李某:请求法院判令朱某偿还剩余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同时对朱某名下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本案中,朱某的案涉房屋抵押借款系通过A公司居间,朱某在收款当日即通过银行流转至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账户96000元、李某账户10800元,李某陈述当日银行账户收到退还的8万元款项,但未提供相应银行账户明细予以印证,而李某与朱某另签订了90万元的借款合同和房地产抵押合同,高设抵押债权,故本案涉嫌制造银行流水、虚增债务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套路贷”刑事犯罪。

  本案中,A公司以投资咨询的名义,利用朱某急需资金,诱使朱某以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进行借款,在朱某到期无法偿还借款后,又另行将包括服务费、高利息、本金在内的款项另行通过李某向朱某提供资金,垒高借款数额,并再次以朱某名下不动产提供抵押,且有签订“阴阳合同”情形。本案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大家在贷款时应选择正规的金融机构,诚信借贷,诚信诉讼,严防“套路贷”,守好钱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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